2005年1至10月份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解答法律咨询2977人(批)次,共涉及3345个问题。其中民事类咨询2530个,其中婚姻家庭类的有603个,占全部咨询的20.3#;房屋土地类咨询310个,占全部咨询的10.4#;劳动纠纷类咨询844个,占全部咨询的28.4#;债权债务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伤害赔偿等其他民事咨询约773个,占全部咨询的26#。刑事类咨询87个,占全部咨询的3#。行政类咨询96件,占全部咨询的3.2#。诉讼程序咨询236个,占全部咨询的8#。 与去年同时期相比,今年1至10月份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解答咨询人次和涉及问题的个数,分别增长了52.04#和37.93#。几类主要问题的具体增长情况是:民事类咨询同比增长30.3#,其中婚姻家庭类、房屋纠纷类、劳动纠纷类和其他类的民事咨询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8#、8.8#、66.5#和30#;行政类咨询同比增长率为零;刑事类咨询同比增长81.3#。 2005年1至10月份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案件135个。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73个,占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54.1#;刑事法律援助62个,占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45.9#。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劳动纠纷26件,占民事案件的35.6#;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3件,占民事案件的31.6#;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7件,占民事案件的9.6#;执行案件2个,占民事案件的2.7#;其他案件10个,占民事案件的13.7#。所承办的62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盗窃案件35件,占全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56.5#;抢劫、抢夺案件16件,占全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25.8#,故意伤害案件8件,占全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12.9#;其他案件3件,占全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5#。62个受援人的构成状况是,人民法院指定57个,其中残疾人26个,占全部受援人的41.9#;未成年人34个,占全部受援人的54.8#;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4人,占全部受援人的6.5#,受援人在取保候审阶段自行申请的1人,占全部受援人的1.6#。 与去年同时期相比,今年1至10月份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案件的数量增长了8.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121.2#,刑事案件同比负增长31.9#。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增幅最为明显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含工伤、拖欠工资和其他类型的劳动纠纷),同比增长188.9#,其次为婚姻家庭类案件(含婚姻家庭、抚养、赡养和继承纠纷)和损害赔偿案件(含人身损害赔偿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33#和130#,其余各类型案件和去年同时期相比基本没有变化。凭街道或当地乡镇政府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前来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占全部当事人的73.5#,改变了以往绝大部分申请人必须持“低保”证明才能得到法律援助的状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与去年同时期相比,盗窃案件减少30件,同比负增长46.2#,“两抢”案件减少2件,同比负增长11.1#,伤害案件增加6件,同比增长300#,妨害公务减少1件,同比负增长50#,强奸、诈骗、贩毒等案件为零。在62个刑事案件受援人中,未成年人占54.9#,残疾人占41.9#。 从以上的数字中,可以看出今年1至10月份西城区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咨询总量较去年同时期,有较大增长,其中电话咨询1124人次,占全部咨询人次的37.8#;来人来访1853人次,占全部咨询人次的62.2#。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法律援助,我中心加大了宣传力度,在以往印发三万份的宣传手册的基础上,今年又重新印刷新版宣传手册二万份散发到各街道、社区,各街道和社区也积极配合我中心的工作,继续推广“法律援助便民卡”,加深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印象,这样,遇事咨询法律援助和“有事找110”一样,成为群众的自然反应。此外,迁入新址近三年来,通过努力,法援中心与相毗邻的劳动局接访中心、社会保险办理大厅、劳动仲裁庭和结婚、离婚登记处等职能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协作关系,载有我中心电话和地址的的宣传资料在上述职能部门都有摆放,方便了前来办事的群众就其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同时,中心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了“一二三四阳光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接待咨询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咨询人员热情的态度,丰富的法律知识,细致入理的分析,或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解答群众的疑惑,或为群众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不仅帮助群众解决了具体问题,还赢得了群众的认可和信任,群众遇事更加愿意亲自前来咨询,这是导致我中心法律咨询数量持续上升,且群众来访多于电话咨询的原因。 第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数量较去年同时期增长迅速,劳动争议案件、婚姻家庭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同比增长率分别达到188.9#、133#和130#;其二,凭街道或者乡镇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并得到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占所有民事受援人的73.5#,改变了以往绝大部分申请人必须持“低保”证明才能得到法律援助的状况。 (一)劳动争议案件较之去年同期增幅巨大。在26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基于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工伤认定两类案件共23件,占到劳动争议案件的88.5#,这一方面表明单位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其法律意识较以前有所加强,更倾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同时也表明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规定方面相当欠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不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工伤认定”为例,今年所承办的四起工伤认定案件,全部是在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发生的。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以保证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的权益能够得有效保障。但是部分单位不能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逃避为劳动者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样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要么将劳动者扫地出门,要么在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后表示和劳动者从此“两清”,不会采取积极措施为劳动者补险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严重损害,所以在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援助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和京司发[2005]22号文件规定的,我中心都给予了法律援助,基本上为劳动者挽回了损失。但是毕竟来寻求法律援助的劳动者还是少数,因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肯定比我们看到的更严重,所以建议劳动保障、工商行政、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除了要继续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是对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管。 (二)婚姻家庭案件和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多,持街道或乡镇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并得到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比例上升,是因为北京市司法局2005年22号文件将“要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等列入了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的本质就是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合法权益,可是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常发事件的类型各异,决定了不同地区“经济困难”标准不一,援助事项也应有所不同,北京市司法局2005年22号文件突破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更大进步的动力。 第三、行政咨询实现零增长。其一是因为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一些“名目繁多、设置繁乱、手续繁琐”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坚决取缔,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观念得到了加强,以往群众办事难的情况得到了根本的转变;其二是因为随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的开展,广大公务员“为人民服务”意识得到了更深层次的提高,树立起了服务理念,现在群众来行政机关办事,不仅效率得到了提高,心情也比以前舒畅了。 第四、刑事类咨询出现负增长,刑事援助案件突破往年都是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在审判阶段才介入维护当事人诉权的状况,实现了由受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申请刑事法律援助且由人民检察院转交的目标。《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赋予了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下同)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是截止到2004年底,我中心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是由法院指定的,这说明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其正当权利(包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下同)就有可能得不到实现,甚至会遭到损害。在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的工作实践中,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建立起了协作关系,并拟制了协议书,以保证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这项工作开展伊始,便收到了三份由检察院转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书,经过严格的审查后,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这一标准,及时批准了其申请。此外,还有两名刑事案件的受援人在被刑事拘留后自行向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除一名受援人的申请因管辖问题没有被我中心受理外,对另外一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我中心及时地批准了其申请。刑事案件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自行申请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健全的体现,而积极地给予刑事案件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