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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的暂行办法---西劳社发[2005]33号


    为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确保协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现就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产生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工会、企业工会和企业中长期从事劳动工资工作的人员中产生。经培训考核具备与指导员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和资格后,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颁发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资格证书。
    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心从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乐于为基层服务,为企业和职工服务;
    2、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及理论水平,较为熟悉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3、具有一定的指导协调、协商谈判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并能够及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事宜;
    4、政治可靠、作风严谨、办事公道、顾全大局、责任心强、勤政廉洁。
    三、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
    1、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作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可受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委托依法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负责对企业劳资双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帮助企业拟定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3、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劳动工资政策,坚持原则,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4、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认真负责地进行调解,避免突发事件和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5、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与协商有关的事项;
    6、尊重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施加影响;
    7、及时发现和研究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8、主动接受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考核。
    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
    1、受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领导小组的委托,由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总工会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统一管理,登记注册,指导其开展工作。
    2、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实行培训、考核、资格年审制度,其培训、考核及参与工作情况,要在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
    3、经培训考核取得指导员资格的,如不能履行指导员的职责和义务、未能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取消其指导员资格,注销资格证书。
    4、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给予表彰奖励。
    五、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资格证书的管理
    1、资格证书仅作为西城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接受培训并具有指导员资格的有效记录和证明。
    2、资格证书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审核盖章后有效。
    3、资格证书在指导员参加培训时交与培训单位进行登记,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负责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4、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未经年审取消其指导员资格。

200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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