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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任命孟红梅、王志林、葛岚、任玉良、李卫、高尔勤、沈家鸣、方远近、石磊、刘东风、冯强、何西如、余渡元、阎育梅、冯跃、朱康永、于晓妹、张文桦、于燕萍、费非、胡玮、陈建华、华志芳、陈松石、隋书庭、谢永利、王建宾、刘艳云、吕廷君、李玉华、严晓红、任轶、刘晖、李海黎、程藩生、相阳、张润竹、张杰、蔡拥军、刘爱群、刘跃新、赵玉琴、王学增、郑沛华等44名同志为西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 免去赵德芝、李宝全、裴娜、董位增、梅扬、王芸、华桂苓、余洋、李嘉、贾红蕊、王剑、王彦、王萍兰、张婷、印韡等15名同志西城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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