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根据阎军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阎军同志辞去西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