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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招聘人员
2006-08-02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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