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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2006-08-02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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