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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许可证》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2006-08-02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
  (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二)年审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审,仍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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