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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不符合条件的人民防空工程从事活动
2006-08-03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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