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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006-08-18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规定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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