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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006-08-18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商标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由商标局取消其执业资格。
  商标代理人受刑事处罚的,其《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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