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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共54项)(一)
2006-08-17

  一、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名称: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五、违法行为名称: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六、违法行为名称: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七、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八、违法行为名称: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九、违法行为名称: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十、违法行为名称: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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