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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共54项)(二)
2006-08-17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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