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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共54项)(四)
2006-08-17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十、违法行为名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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