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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行政处罚(共54项)(六)
2006-08-17

  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违法行为名称: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违法行为名称: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五十四、违法行为名称: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被检查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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