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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未按规定进行审查
2007-02-05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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