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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规定范围
2007-02-05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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