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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程序
2006-08-10

    一、立案
    (一)立案标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项执法大检查等方法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

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二)办理程序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调查与检查
    (一)对执法人员的限制规定
    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
    2、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2)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

况。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在调查中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劳动保障监察员权利):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职履责,秉公执法;
    (2)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
    (三)异地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四)证据的登记保存
    1、采取登记保存的前提条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2、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

注明情况;
    (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五)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告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

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审查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报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
    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六、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1、当事人自动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自觉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2、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执法案件结案报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及其结果,并申请结案。案件执行完毕,材料完整的,即可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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