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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受理那些案件?
2007-06-19

  答:(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及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7)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返还订金、保证金、抵押金(物)发生的争议或因办理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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