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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2004-02-25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03]14号,以下简称《措施》),在继续抓好防治“非典”的同时,努力减少“非典”的不利影响,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2003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面贯彻落实《措施》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好《措施》,对于全区减少“非典”的不利影响,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全区各单位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全市的部署上来,树立全局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措施》的精神,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区优化发展环境、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的重大举措,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确保《措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夺取全区防治“非典”和经济建设双胜利做出积极贡献。
二、全面贯彻落实《措施》的主要任务
(一)对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物价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市政管委)
1、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含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2、对公共交通客运行业(公交、地铁、省际长途汽车、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小公共汽车)免征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3、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公共交通客运等行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对部分行业、单位、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4、对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市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全区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企业、个人等向区民政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对本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中经营农副产品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坐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缴的承包费。
8、对出租汽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三)对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缓征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对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行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缓缴5个月。“非典”疫情解除后,对少缴或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照正常缴费基数予以补缴。
(四)安排解困资金,对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借支职工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
10、对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建筑、娱乐等行业支付职工工资困难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隶属关系分别统计核定人数后先行解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由区国资委会同区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核定批准,由区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29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集体企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批准,按每人每月290元标准借支基本生活费。
(五)对承租经营用房,减免部分租金(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11、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疫情期间依法关闭或者停业的,减免租金50%;商业、服务业、餐饮业、娱乐场所等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减免租金30%,其中执行公企租金标准的,减免租金20%。
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租金由双方协议解决。
(六)为大型商业企业配备体温门检设备(责任单位:区经贸委)
12、统一为大型商业企业配备体温门检设备,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集中购置,原则上每家(站)配备2台设备。其中,大型商业企业是指: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仓储市场以及大型餐饮企业。
(七)加大贷款贴息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贸委、区科委)
13、继续集中资金,重点支持本区生产防治“非典”设备、物资及相关产品企业的发展。
14、对全区经济影响大、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技改项目,鼓励企业贷款融资,区财政部门优先安排贴息资金。对符合技改贷款贴息要求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可预拨或按季拨付贴息资金。
15、从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通过财政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网络教育、视频会议、电子商务的发展。
(八)利用科技经费,支持 “非典”产品的研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委)
16、从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优先支持企业研制防治“非典”的相关产品、技术。对企业研制开发防治“非典”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摊入成本。
(九)加大对企业扩大出口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外经贸委、区国税局)
17、2003年,对出口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按出口额以1美元补贴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软件产品按1美元补贴3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50%的贴息。上述奖励和贴息资金采取预拨或按季拨付办法。
(十)对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给予贷款担保补助(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贸委、区文委、区旅游局)
18、对区属百货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等行业,优先提供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或展期贷款担保,担保费减半收取;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经区国资委会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核定批准,由区财政部门给予半年期的贴息补助。
(十一)对区属旅游企业短期贷款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旅游局)
19、对区属旅游企业因支付人员工资、保障性供给、防疫性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费用困难而形成的短期银行贷款,区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5个月。
(十二)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确保防治“非典”支出资金需要(区财政局及区各预算单位)
20、全区防治“非典”工作的经费,要通过压缩或调整会议、差旅、出国、培训、考察等一般性支出解决。如仍有不足,可按《关于妥善安排资金确保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顺利实施方案》(西政办[2003]18号)执行。
21、对由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而减少的收入,除直接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单位之外,区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措施》落到实处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代区长林铎任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西城区贯彻落实《措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贯彻落实《措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研究解决落实《措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措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措施》及本实施意见,并参照市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对号入座、分解细化,落实到相关科室、明确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
(四)加强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采取定期例会制度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贯彻落实《措施》的组织协调工作。本实施意见各条款中,凡是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协调相关部门的职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各项工作。
(五)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有关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中所涉及的税费收入及财政支出等有关情况,要认真进行调查、测算,摸清底数,准确掌握情况。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规定,做好日常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六)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措施》及本实施意见,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办理程序并认真执行,严禁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提高或降低标准、延长或缩短期限。
(七)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组织的作用。要发挥好区商会、区外经“三会”、区个私协会、区西单商会、区旅游协会以及各物业管理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及协调,使《措施》及本实施意见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
(八)加强监督检查。区监察、审计部门及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措施》及本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减免或冒领的,以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加强信息反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信息反馈工作,对特殊或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各有关单位在贯彻落实《措施》及本实施意见中,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
(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西城政务网等各种媒体,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措施》及本实施意见;各有关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具体任务,加大宣传力度,使《措施》及本实施意见家喻户晓。
(十一)各有关单位都要把贯彻《措施》及本实施意见和优化发展环境、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结合起来,尽可能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群众提供热情、便捷的服务。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五、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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