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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4-06-26
改革开放以来,西城区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数量逐年增加,规模逐步扩大,出现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知名度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指注册为单一业主经营的私营企业、自然人与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各种类型私营企业),在活跃市场、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繁荣经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西城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要大力保护、支持、鼓励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思想,克服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种种疑虑和偏见,纠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文中简称个体私营企业)的轻视、歧视等不正确的观念和做法,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客观、公正地看待个体私营企业。
3. 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要克服各种疑虑,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结合西城经济的特点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加快发展,建功立业。

二、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4. 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各项生产和经营活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不限比例、不限速度、不限形式、不限规模。在获取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方式等资格、条件审查方面,不以经济性质设置前置限制条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5. 对新开办的从事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含原有企业新办分厂、分店),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从事商业、饮食业、居民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私营企业(含原有企业新办分厂、分店),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
6. 将私营企业列入区重点企业评选范围。列为重点企业的私营企业可享受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年交税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按区地税局统计口径)的私营企业,政府给予相当于所交税额10%的奖励。
7. 鼓励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属于民营科技企业的,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8. 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个体私营企业可以通过联合、参股、租赁、承包、收购、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个体私营企业参股、控股后依据《公司法》及持有的股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分配。
9. 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以资产和技术为纽带,实现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联合,发展连锁厂、店,组建企业集团。对私营企业同样实行扶优扶强政策,扶持若干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上规模上水平。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规定与外商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0. 新办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现有的私营企业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支持、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理解决历史遗留的名为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的产权问题,新办私营企业不应再通过挂靠关系等方式注册为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
11. 鼓励下岗职工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区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按市劳就发〔1998〕70号文件精神,可一次性领取10000元自谋职业补助费。
12. 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个体私营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符合市劳动部门有关标准,可享受一次性下岗职工安置补助费。私营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三、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优化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

13. 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计划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定期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预测,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将其纳入社会经济统计范围,规范统计口径,完善统计渠道,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14. 北京市商业银行驻区各支行是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存贷服务的主办银行。商业银行对个体私营企业在贷款条件及办理程序上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15. 建立私营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由区计经委、财政局和北京市商业银行研究制定《私营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暂行办法》,由驻区商业银行为能承担经济责任、具有偿还能力又有资金需求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解决私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16. 切实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平调、挪用或侵占。坚决制止向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向个体私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开据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专用票据,否则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举报。建立和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各种收费均需在《收费监督卡》上统一登记,定期由区物价部门审核。
17. 将个体私营企业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同等待遇。个体私营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区劳动、人事部门可以为私营企业提供劳资代理或人事代理业务,为私营企业提供人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
18. 对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统筹考虑、积极安排解决。区房管部门和其他房屋所有部门对新办个体私营企业用房应给予积极支持。鼓励主要商业街区沿街非营业性用房通过与个体私营企业进行置换等方式改变其使用功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迁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场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必要的经济补偿。个体私营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对原有建筑进行改扩建时,区计划、规划、建设管理及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在服从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帮助其完善方案,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
19. 在区工商局设立个体私营企业咨询窗口,为个体私营企业登记、验照或年检等提供咨询服务,受理本意见在执行过程中的咨询,为企业提供方便。
20. 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监督执法部门要引导督促个体经营企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督促个体私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制度。区工商、物价、财税、技监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骗买骗卖、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领导、注意协调,形成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合力

21. 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协调、服务。成立西城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研究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思路,协调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协调各部门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2. 定期召开个体私营企业人士座谈会,注意听取个体私营企业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
23. 发挥区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联系政府与个体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工商联职能、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增强工商联联系个体私营企业的凝聚力。发挥民间商会的作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职称评定、信息咨询和会员培训等项服务。加强区商会和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对个体私营企业人士团结、教育、引导和服务工作。区工商联、商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负责将国家有关政策信息及时传递给个体私营企业。积极稳妥地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
24. 创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充分重视培养一批个体私营企业家,在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时,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吸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参加,以便不断提高他们的法规、政策、管理水平。要善于发现他们中的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推广,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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