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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城区私营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暂行办法
2004-06-26

为了促进西城区私营企业发展,解决私营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根据《贷款通则》,按照西城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西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简称区计经委)、西城区财政局、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区工商联)和北京市商业银行共同研究决定建立西城区私营企业贷款担保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担保资金的建立

1、西城区财政局、区工商联共同筹资,在北京市商业银行燕京支行开立帐户,专户存储,设立贷款担保资金。贷款担保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1)西城区财政局的出资;
(2)私营企业的出资;
(3)担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2、西城区财政局1998年出资400万元,从1999年起每年以不低于私营企业税收增长部分的10%补充贷款担保资金,至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到2000万元时止(暂定)。私营企业按每户注册资金5%出资,以不低于2000元为限。担保资金利息银行按通知存款计息。


二、贷款担保资金的管理

3、区计经委负责贷款担保资金的建立、筹集和使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筹措和对贷款担保资金日常管理的监督。区工商联负责私营企业资金的筹措和贷款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

4、以区工商联为主体成立贷款资金担保委员会,负责审批贷款担保意见,并决策贷款担保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5、区工商联设立专门机构(企业服务中心)承办此项工作。专门机构在担保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
(1)受理私营企业加入或退出贷款担保使用范围申请;
(2)联系私营企业,收集私营企业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
(3)将集中的贷款担保资金存入银行,向银行提供己进入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的私营企业情况;
(4)接受私营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确定贷款担保的初步意见,根据贷款资金担保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市商业银行驻西城区各支行(以下简称各支行或银行)提供贷款担保;
(5)与各支行建立工作联系,协调解决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6、银行对获得担保的私营企业发放贷款的余额控制在贷款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以内,单笔贷款担保金额以不超过贷款企业注册资金80%为限。


三、贷款担保资金的使用范围

7、区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私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

8、申请使用贷款担保资金的私营企业须向区工商联递交书面申请。认缴一定额度的担保资金,并在拟贷款支行开设结算帐户。

9、贷款担保资金主要用于产品有市场、效益较好,有偿还能力但有暂时资金困难的私营企业。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提供贷款担保:
(1)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近期有不良贷款记录;
(3)亏损较严重;
(4)经营中有不法行为;其它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因素。

10、贷款担保资金专项用于私营企业贷款担保,除发生的担保支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使用贷款担保资金的审批程序

11、企业按本办法第8条履行手续一个月以后如需用贷款可向企业开户的支行提交书面申请。银行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审查,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向区工商联征求担保意见。

12、区工商联接到银行征求担保意见函后,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及时组织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对于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企业,区工商联应与企业签订担保协议,向银行出具担保文书,并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13、对于取得区工商联贷款担保的企业,银行应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区工商联通报情况。


五、贷款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

14、私营企业须将所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不得挪用贷款。银行和区工商联应定期检查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私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经银行与区工商联协商决定可提前收回贷款。

15、私营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应按规定的贷款利率按时付息。企业不能按时付息或付息不足时,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贷款到期日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如遇日历年度,银行可以从贷款担保资金中扣收所欠利息,送区工商联备案,待企业付清利息后再归还贷款担保资金。

16、私营企业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按期归还贷款。在贷款合同到期以后,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或偿还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贷款合同到期后未获准延期或延期期满后不能偿还或偿还不足的,银行应积极追索(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区工商联应积极配合,超过半年后银行可以从贷款担保资金中支付贷款本金(不含利息)。

17、坚持先还后贷原则,企业在未偿还旧贷款前,不得办理新贷款。

18、私营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申请退出必须在还清贷款一年后提出,经区工商联批准后,在年度结算时退还其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不付息)。

19、对于不执行本规定或因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贷款损失的,可用其认缴的担保资金抵扣,并取消其贷款担保资格。


六、附则

20、北京市商业银行燕京支行是市商业银行驻区各支行的联系行,负责各支行在实行本办法中的有关协调工作。燕京支行与区工商联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执行本办法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本办法实行后先在燕京支行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其它支行推开。

21、区工商联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按每笔贷款额度的1%收取管理费(贷款100万元以上按0.5%收取)。

22、本办法由区计经委组织督导实施。

2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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