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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规划意见书》
2004-10-09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报要求:《规划意见书》
  (一)、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包括出让、转让用地和尚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建设单位新征(占)用地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 、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选址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各1份;
  4、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
  5、在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1:500,1:2000,1:10000)图纸上,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或位置的地形图1份。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8、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自有用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材料的复印件1份;
  3、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情况的说明1份;建设项目拟加层的,需附设计部门出具的建筑结构基础证明文件;
  4、具有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拟建项目设计方案图纸(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1份;
  5、在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1:500,1:2000,1:10000)图纸上,用铅笔划出用地范围或位置的地形图1份;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和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建设项目,需要有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8、拟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项目及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建设的项目,需要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城镇居民建房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书面申请(产权人签字、盖章),共有产权需所有产权人共同提出申请或征得其他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收复印件);
  4、原产权人过世,房产已办理遗产继承但产权证未更换的,应提供原产权人死亡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产权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收复印件),并以原产权人名提出申请;
  5、家庭成员常住户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收复印件);
  6、房产未办理产权证的由市、区房地局权属科出具证明1份(如发生产权纠纷,由市、区房地局房政部门负责);
  7、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及拟建方案图各1份,建筑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总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单栋建筑或二层(含二层)以上楼房建筑,需提供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必要时,还需提供1:500地形图1份;
  8、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
  9、为确保私有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建设项目申报应由产权人本人办理。如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有关手续,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协助办理。被委托人在协助委托人办理申请时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收复印件);
  10、建设工程涉及相邻产权人利益的,需提供相邻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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