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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2004-06-25
  行政许可名称: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
  行政许可编号:BJXCXSASZ003—2002
  行政许可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在全市范围(含跨区、县)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须在拟张挂张贴的5日前,持张挂张贴方案(包括范围或地点、期限等)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注: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职能并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故审批张挂张贴标语宣传品的主管机关为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同);
  2、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地区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须在张贴张挂的5日前,持张贴张挂方案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三项);
  3、行业主管行政机关统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在全市或区、县范围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由该主管机关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申请(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工作标准:
  1、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府右街南口以东至东安门南口以西的东西长安街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地区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3、张贴张挂户外宣传品,不得妨碍市容观瞻。(《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4、张贴张挂标语宣传品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损害树木,不得损害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社会秩序。(依据《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
  5、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商场、市场、餐馆不得在建筑物外墙或门前设置临时性户外条幅、标语、标牌、实物造型及充气式的广告媒体,其临街的橱窗内外也不得张贴张挂经营性的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通告(1999)第1号《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第一条)
  6、禁止在本市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桥等各类桥以及交通护栏等各种交通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通告(1999)第3号《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第一条)
  7、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交通护栏、灯杆、建筑工地、商场、市场、餐馆、等不得设置户外条幅、标语、实物造型及充气式等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媒体,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玻璃窗内外也不得张贴、张挂经营性的标语、宣传品。(依据市市政管委通告(2000)第5号《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第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负责受理在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暂缓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备后再行申报。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责任人:街景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认真查阅申办材料,组织现地勘查,并记录勘查结果。
  1、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审批。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任办公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1、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转街景科办理。
  2、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与审核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于审核人员沟通协商,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填写《行政审批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街景科户外广告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行政许可的,执发《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
  2、对未予批准的,交付申办人《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并归还申办材料;
  3、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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