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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占用道路(掘路)
2004-08-19
  行政许可名称:挖掘道路
  行政许可编号:BJXCXSASZ001—2002
  行政许可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掘路施工申请(依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2、规划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批准文件(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工程设计图纸(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作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原则上不准掘动路面(依据原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掘动路面管理细则》第十二条)
  4、掘路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并在《审批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暂缓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备后再行申报。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认真查阅申办材料,组织现地勘查,并记录勘查结果。
  1、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连同申办材料转审定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填写《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审批。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1、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转相关部门办理。
  2、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与审核人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于审核人员沟通协商,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填写《行政审批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原渠道转申办人。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科占用、挖掘道路主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过审批的,执发《行政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交申办人;
  2、对未予批准的,交付申办人《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并归还申办材料;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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