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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2005-10-2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许可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从事的艺术类型。
  二、申请材料(使用A4纸):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5、确定的从事的艺术类型;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7、住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咨询与监督:
  许可事项咨询电话:88087454、88087455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6561221转141
  查询网址:http://www.bjxch.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16号经济服务大厅文化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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