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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2005-10-25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申请材料(使用A4纸):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注:
  1、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2、演出不得含有国家禁止的内容。
  演出主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3、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4、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5、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7、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
  三、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区(县)文化委员会重新报批。
  六、咨询与监督:
  许可事项咨询电话:88087454、88087455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6561221转141
  查询网址:http://www.bjxch.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16号经济服务大厅文化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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