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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设立
2007-04-2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设立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许可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机等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取得资格具体事宜请与北京市新闻出版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联系);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A4纸;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相应证明单位公章)

  1.企业名称和章程;

  2.业务范围等填写在《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中;

  3.经营场所证明;

  4.资金证明;

  5.设备证明;

  6.组织机构图表;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单位负责人《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变更:

  印刷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的,比照设立印刷企业审批程序办理。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等其他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报原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六、咨询与监督:

  许可事项咨询电话:88087455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6561221转141

  查询网址:http://www.bjxch.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经济服务大厅文化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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