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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2007-04-2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区(县)文化委员会(初审)

  行政许可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时限:

  区(县)文化委员会:20个工作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审核—报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定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请材料:

  (A4纸;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相应证明单位公章)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区(县)文化委员会办理完成行政许可审核后,持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六、咨询与监督:

  许可事项咨询电话:88087455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6561221转141

  查询网址:http://www.bjxch.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经济服务大厅文化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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