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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审批
2007-04-2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许可条件:

  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二、申请材料:

  (A4纸;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相应证明单位公章)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变更: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六、咨询与监督:

  许可事项咨询电话:88087455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6561221转141

  查询网址:http://www.bjxch.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经济服务大厅文化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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