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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2007-04-2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许可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确定的从事的艺术类型。

  二、申请材料:

  (A4纸;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相应证明单位公章)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5.确定的从事的艺术类型;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相应的资金证明;

  7.住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咨询与监督:

  许可事项咨询电话:88087455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6561221转141

  查询网址:http://www.bjxch.gov.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经济服务大厅文化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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