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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2007-04-2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娱乐场所许可

  法定实施主体:区(县)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电子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部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核查书面声明和听证时间不计算入许可时限)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核查声明—实地检查—公示听证—审核—决定

  一、许可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二)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三)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四)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五)文化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依法举行听证。

  (六)消防安全条件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

  二、申请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5.消防安全条件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批准文件;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件。

  三、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变更: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咨询与监督:

  许可事项咨询电话:88087455;查询网址:http://www.bjxch.gov.cn

  办公地址: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66561221转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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