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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认定
2004-09-17
  1、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2、项目类别:许可
  3、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4、对象及范围: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为西城区、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
  5、办理条件: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园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非师范院校毕业的人员,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请者须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体检合格。
  提交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表。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2寸彩色照片三张;
  6、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学历证书;
  3、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
  4、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5、指定医院体检合格表(依据〈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4)测试
  依据〈北京市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人员和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5)认定
  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签署意见。对批准认定的,进行编号、录入数据库。
  (6)告知
  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申请人认定结果,对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7、办理时限: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8、费用情况:本项目不收费
  9、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可在本单位全部办结
  10、办理部门名称:西城区教委人事科、西城区教育人才中心
  11、办理地点、邮编:西城区育教胡同33号 100035
  12、办公时间:每年3月、10月
  13、联系电话:6656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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