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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2005-10-19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核准类)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审批总时限:
  材料准备齐全后20天(法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民办学校应向教委提交书面申请,阐明原因;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关于解聘、聘任校长的会议纪要;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对拟任校长的聘任书;
  (四)拟任校长(园长)的资格证书(校长、园长上岗证)、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及复印件(所有证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五)拟任校长的基本情况表;
  (六)《办学许可证》正 、副本。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由民办教育机构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提出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行政许可法》听证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
  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加盖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核准(核准类)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审批总时限:
  材料准备齐全后20天(法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
  (二)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三)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
  (四)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五)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变更协议;
  (六)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七)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申请变更举办者。
  (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变更举办者的材料进行依法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听证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专家考察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加盖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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