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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性审批
2005-07-12
  许可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性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5、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6、北京市公安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许可实施主体:各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
  设立的营业性演出场所符合安全性要求。
  1、营业性演出场所的位置及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公安机关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2、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并逐一落实到人;
  3、营业性演出场所的从业人员的招收、使用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4、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经营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5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场所的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明;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场所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况的证明;文化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场所安全保卫制度、应急措施、方案。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提交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开具收取申请材料书面凭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程序:
  1、初审:由主管民警负责。
  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内容包括:核定场所定员,检查场所从业人员、保安人员的从业资格、岗前安全培训等情况。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要如实填写核查记录,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层报送主管局长审定。
  2、审定:对申请开业的审核验收报告,由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支、大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报主管分县局长审批后出具同意开业与否的意见书。
  (三)审查时限
  初审:12个工作日;
  审定:3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治安支、大队应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同意开业的意见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同意开业的意见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治安支、大队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业与否的意见书;
  3、同意开业与否的意见书的送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10,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实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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