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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或准购证的核发
2005-07-12
  许可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或准购证的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
  许可实施主体:各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
  一、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三)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3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办公场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批准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副本;
  (2)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2)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3)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从业许可审批证明或者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4)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4、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开具收取申请材料书面凭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民警。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程序:
  1、初审:由主管民警负责。
  主管民警接到受理人员转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要如实填写核查记录,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支、大队长审定。
  2、审定:由主管支、大队长负责。
  主管支、大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报主管分县局长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三)审查时限
  初审:1个工作日;
  审定:1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治安支、大队应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报送主管分、县局长审批签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治安支、大队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分县局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3、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4、对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不准予变更和延续。
  监督措施:
  (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110,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实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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