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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2005-07-12
  许可项目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实施)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分县局
  许可条件:除60岁以上男性公民、55岁以上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人民警察外,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边境地区均须办理边境通行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每证收费2元。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89](边)字第106号。
  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人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二)申办材料目录:
  1、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审核意见或企业单位、公司法人审核意见。
  3、社会无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审核意见。
  4、外省市人员、出国人员、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本岗位责任人:派出所承办民警,分县局承办民警
  二、受理、审查、决定
  (一)受理标准
  1、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决定程序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不齐全的,受理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承办民警
  监督措施:
  1、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在各级人口管理接待窗口公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建立投诉制度,市局人口管理处对外投诉电话87680222,对投诉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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