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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审核(临时性许可)
2005-07-12
  事项名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审核(临时性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八条第1款规定
  许可实施主体:工程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实施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工程投资额200万元以下实施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
  许可条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1、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
  包括:(如有新的标准和规定颁布,将及时增加)
  《北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4-19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0-199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
  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2、相关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包括:(如有新的标准和规定颁布,将及时增加)
  GA26-1992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1992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8-1992 货币印制企业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199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3、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中提出的系统功能要求和技术性指标。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20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工程建设单位(或委托设计、施工企业)按审批权限需向所属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填写技防工程报审表。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报审表
  2、工程项目合同文本;
  3、技术设计
  (1)设计任务书;
  (2)现场勘查记录;
  (3)设计方案;
  (4)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及整改措施(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
  (5)系统工作原理;
  (6)设备器材清单;包括:中心控制设备和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及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4、施工图设计
  (1)探测器布防平面图和中心设备布置图;
  (2)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
  (3)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
  (4)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5、工程费用预算
  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工程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受理单位为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保安技防管理处、工程投资额200万元以下受理单位为北京市公安局总队、处、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保安技防管理部门。
  (二)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许可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交与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及应向何行政机关申请。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即时受理,填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材料及时转交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审查程序
  (一)审查:责任人为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审核人。
  如需到现场进行核查的,应由2名民警进行核查,核查后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责任人为主管处(科)长
  主管处(科)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总队、处)长审定。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责任人为主管局(总队、处)长
  主管局(总队、处)长对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逐级审查后,应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应当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报审表》上加盖市局(分、县局)印章, 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准予批准决定书》,加盖市局(分、县局)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加盖市局(分、县局)印章,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准予批准决定书》、《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由最初受理人员及时送达。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变更与延续:无
  监督措施:
  (一)申请人、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渠道。
  (1)建立投诉制度,审批机关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2)投诉由审批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3)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二)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
  (1)审批情况每月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审批工作纳入内部执法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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