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中共西城区委员会
西城区人大常委会
西城区政府
西城区政协
个性化定制
文字版 |中文版 |English |繁体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公开 | 个人办事 | 企业办事 | 投资者 | 旅游者 | 公务员 | 参政议政 | 走进西城
    当前位置:西城区政府网站 > 政务公开 > 行政许可 > 公安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许可
2005-07-12

  许可事项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各区、县公安机关。
  许可条件:购买使用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但包括科研、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区(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本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办材料目录:(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2000年11月21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
  1、购买使用附件一中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说明用途和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
  二、受理
  (一)受理单位
  区、县公安局刑侦支队缉毒队
  (二)受理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受理程序
  各区、县公安局禁毒机构负责受理企事业单位购用证明的申请及发放,负责受理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虽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
  2、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填写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5、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分县局主管民警。
  主管民警应当及时认真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并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10日内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许可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刑侦支队缉毒队长、刑侦支队队长审核批准。
  2、审核:分县局刑侦支队缉毒队队长。
  缉毒队队长对全部材料和主管民警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报刑侦支队队长审核批准。
  3、审定:分县局刑侦支队队长审定后,签发《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4、签发《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后,报市局刑侦总队缉毒支队备案。
  (二)审查程序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注明核查时间,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四、决定和送达
  (一)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逐级审查后,应分别做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准予行政许可且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三)许可决定的送达和许可证件的发放应当统一由受理人员负责。
  (四)有关许可文书的送达,一律要求申请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在文书的存根联签名。
  五、变更与延续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十天,一次性使用有效,不得延续。
  监督措施:
  1、申请人、社会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刑侦总队缉毒支队应当加强对区、县刑侦支队缉毒对实施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附件一: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一类
  麻黄素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1-苯基-2-丙酮
  苯乙酸
  胡椒醛
  黄樟脑
  异黄樟脑
  醋酸酐

  二类
  三氯甲烷
  甲苯
  乙醚
  丙酮
  甲基乙基酮
  邻氨基苯甲酸
  N-乙酰邻氨基苯酸
  麦角酸
  麦角胺
  麦角新碱
  哌啶
  高锰酸钾

无标题文档
 
首 页 | 新闻中心 | 政务公开 | 个人办事 | 企业办事 | 投资者 | 旅游者 | 公务员 | 参政议政 | 走进西城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隐私保护 | 英文版 | 繁体版
北京市西城区政府主办 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60914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邮编:100032 Email:webmaster@mail.bjxc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