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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2005-04-08

  特别提请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资格问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资格问题,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伴,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出资额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
  2、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3、专业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4、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1、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2、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2、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3、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办理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相应的更改姓名或居所的证明文件。
  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有个人财产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已缴清;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2、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先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 ,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办理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相应的更改姓名或居所的证明文件。
  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有个人财产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 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已缴清;
  3、《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2、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先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涉及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登记材料(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指定(委托)书》;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办理名 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
  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已缴清;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材料;
  3、《指定(委托)书》;
  4、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指定(委托)书》;
  变更不同登记事项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请参看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
  1、设立登记的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办理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时,可委托企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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