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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资划资退资手续和照后其他事项
2005-04-08
  入资、划资的程序
  办理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及公司、股份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本(金),涉及到货币出资的应将缴付的货币出资存入入资专户,请 按以下程序办理入资、划资手续。
  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到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开立入资专用帐户——将认缴的出资存入经办行专用帐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立企业的银行基本帐户——到工商局办理划资手续,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到经办行办理将入资专用帐户上的资金划转到企业基本帐户的手续。
  入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时出示)或《营业执照》(增资时出示);
  (二)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得以企业支票出资)。
  划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开立银行基本帐户后,凭以下文件、证件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2、企业章程;
  3、《开户登记证》原件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原件;
  4、《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的企业留存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应该在其登记机关所在地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一般不得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经市局同意在异地开立入资专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划资手续:
  企业已在某一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发照登记机关领取《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及《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
  企业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和《协助划转入资资金通知函》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由其在《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后,持《划转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划转资金手续。
  退资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或增资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领取《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
  1、经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的退资说明;
  2、《入资凭证》的第二联。
  特别提请注意:
  企业已在某一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后因住所发生变化,而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的,应持上述文件、证件到新的登记机关领取《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和《协助退资通知函》。
  企业持《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和《协助退资通知函》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由其在《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持《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第二、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退资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的事项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一般应办理以下手续:
  1、刻制印章;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开设银行帐户;
  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三个月内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有关各单位的联系电话、地址,请向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部门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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