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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2005-04-28

 

行政许可事项: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西城区档案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方式:本行政许可项目需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    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业务监督指导科(法制科)608室;办公室501室。
  电话(fax):88064604 8806461466052975 88064630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档案原件及其复印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监督指导科(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接收申请材料,当场制发接收材料书面凭证;
  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制发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人员;
  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业务监督指导科(法制科)科长备案;
  申请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5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查
  标准:拟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依据199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依据同上);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依据同上);
  5、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依据同上)。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监督指导科(法制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后,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审批表上予以注明,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监督指导科(法制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行政许可文书并归档。
  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不准予)。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8064614 66052975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8064603
  公告查询网址:xchda.bjm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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