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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机动车登记(初审)
2005-04-19

  许可事项名称:非机动车登记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各种非机动车(畜力车除外)须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并安装在车辆前(或后)明显部位,尾部须安装红色反射器。
  二、各种非机动车整体结构须设计合理,选材适当,车架和连接部位牢固。
  三、各种非机动车制动装置必须灵敏有效。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须安装车铃、挡泥板,不准安装异响装置。
  四、各种非机动车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行车
  1、自行车只准设单人座。
  2、车辆外廓尺寸:车长1.5至1.95米,车宽≤ 0.6米,车高≤ 1.2米。
  3、车轮直径应510mm — 710mm(20英寸—28英寸),且前后车轮应为同一型号。
  (二)人力三轮车
  1、货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 2.9米,车宽≤ 0.95米,车高≤ 1.20米,车轮直径为24—26英寸。核载不大于300公斤。
  2、客运三轮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 2.9米,车宽≤ 0.95米,车高≤ 1.5米,车轮直径为26英寸。座垫长度每0.4米核定1名乘客。
  3、小三轮车辆外廓尺寸:车长≤ 2米,车宽≤ 0.8米,车高≤ 1.2米,后轮直径为20英寸。载货时核载不大于100公斤,载客时只准设单人座椅。
  (三)畜力车
  1、二轮畜力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 4.6米,车宽≤ 1.55米,车高≤ 1.2米,轮胎规格7.50—20英寸。
  2、四轮畜力车车辆外廓尺寸:车长≤ 6.6米,车宽≤ 1.55米,车高≤ 1.8米,轮胎规格为前6.50—16英寸,后7.50—20英寸。
  (四)残疾人专用车
  1、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
  2、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厢。
  3、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
  4、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
  5、车厢外廓尺寸:车长≤ 2米,车宽≤ 0.8米,且上下方便。
  6、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
  7、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嗽叭等安全设施符合要求。
  8、须有发动机、车架号码。设置车辆厂牌、型号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污标准,不准冒黑烟,噪音不准超过80分贝。
  五、申请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车辆来源合法。
  七、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还需符合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残疾人的认定标准,并提交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非机动车号牌费、行驶证
  2、收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2)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远郊三轮车牌证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95)第194号);
  (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256号);
  (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人力小三轮车牌工本费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282号);
  (5)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准新式货运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收)字[1997]第364号);
  (6)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第155号)。
  3、具体收费标准:
  (1)新领、换领、补领远郊货运三轮牌证收取6元/套;
  (2)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收取7元/个;
  (3)非机动车行驶证收取1元/证;
  (4)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小三轮行驶证收取1元/个;
  (5)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客货运三轮牌证收取50元/个;
  (6)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客货运三轮行驶证收取5元/个;
  (7)新领、换领、补领兽力车牌证收取1.4元/个;
  (8)新领、换领、补领兽力车行驶证收取0.5元/个;
  (9)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牌证收取50元/个;
  (10)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行驶证收取5元/个;
  (11)自行车号牌收取4元/个;
  (12)自行车行驶证收取1元/个;
  (13)新领、换领、补领人力小三轮车牌证收取10元/个。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各区县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提出书面申请(以下简称“登记站”)。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车辆来源的合法凭证。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车辆符合非机动车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登记站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登记站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登记站应当受理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要在领取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非机动车登记,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登记站所属交通支、大队投诉。
  二、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非机动车牌证属于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发非机动车牌证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非机动车登记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3、经审批决定撤销非机动车登记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非机动车登记,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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