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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登记备案(临时性许可)
2005-04-19
  许可事项名称: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登记备案(临时性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单位或个人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的,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准雇用”。
  许可实施主体:各区县交通支、大队。
  许可条件:
  1、拟雇用外地驾驶员的驾驶资格真实、有效。
  2、持有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即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专业运输单位雇用外省市驾驶员的,须到所在区县交通支、大队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专业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专业运输单位拟雇用外地驾驶员的书面申请,包括:拟雇用外地驾驶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驾驶证号、准驾车型。
  3、拟雇用外地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4、拟雇用外地驾驶员的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虽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的,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转入审查程序。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通过“全国车驾档案查询系统”核查驾驶员驾驶资格真实、有效。
  (三)审查时限:即时。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牡丹交通卡领卡凭证》,告知在工商银行领取“牡丹交通卡”。
  2、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专业运输单位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专业运输单位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利害关系人或依据职权,对于办公窗口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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