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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
2005-04-19
  许可事项名称:旅游客运汽车旅游通行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从事旅游客运汽车经营的申请者还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发车地点、行车路线等事项,经审查同意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发给的旅游通行证。”
  许可实施主体:各区县交通支、大队
  许可条件:
  1、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的单位。
  2、不得占用道路作为发车地点。
  3、旅游行车路线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单位到各区县交通支、大队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书面申请(需详细说明旅游发车点基本情况,场地面积,场地性质。如租用场地,需提供租用双方协议书等,行车路线图);
  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虽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旅游发车场地、行车路线符合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对发车场地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并将核查情况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三)审查时限:9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经审查,分别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旅游通行证》,交付申请人。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同时制发《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办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变更与延续
  1、需对发车场地、旅游行车路线进行变更的,按照初次申请的程序办理。申请变更的须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提出书面申请。
  2、需对发车场地、旅游行车路线申请延续的,须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延续条件同许可条件。
  监督措施:
  1、申请人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利害关系人或依据职权,对于办公窗口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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