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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加工贸易业务
2004-07-02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直接对外签定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企业。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使用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的生产企业或工厂。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备案
  (1)开展加工贸易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如经营企业同时也是加工企业,由外经贸部门实地验厂,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5)到商务部下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2、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变更
  经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可以开展加工贸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对外签定的进口、出口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进口与出口可合并在同一合同内,成品出口时间原则上应在料件进口一年内);
  (2)通过加工贸易审批软件制作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及附属表格;
  (3)如经营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加工,还需提供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对应的委托加工协议。
  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的,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因故未能完全执行《批准证》和已批准合同有关内容的,需要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变更手续。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有关变更事项及原因的书面申请;
  (2)双方变更后的进口、出口合同或终止履行协议;
  (3)通过加工贸易审批软件制作的修改文件。
  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的,出具变更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办理《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须到注册地外经贸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提交下列材料:
  (1)领取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加工协议(正本)。
  外经贸部门实地验厂审核后,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负责科室:区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联系电话:68033198
  地  址:西城区真武庙六里甲六号
  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30号窗口:周一、三、五
  电  话:88087474
  地  址:西城区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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