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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北京市户口)
2007-08-30

事项名称: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北京市户口)

办理机构:西城区人口计生委(各街道计生办全程代办)

办理地址、电话:各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计划生育受理窗口

西长安街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府右街99号    66031551

新街口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28号    66002916

月坛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一区5—7号1层111号  51813991

展览路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    88366584

德胜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教场口街9号院丙9号    82060603

金融街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    66219624

什刹海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德内大街272号    66533550

办理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    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              两个孩子之间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办理时间:怀孕前。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8:30至17:00,周五8:30至16:30

办理时限:自接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一孩病残申请再生育的,时限为3个月)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单位计生干部持相关材料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街道计生办初步审核后将材料转交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制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由街道计生办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转交申请人保存。

此外,一孩病残的,还需要经过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必备材料: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以下材料根据情况提供:

4、男方外地的,须提供男方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要加盖区(县)计生部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三级公章;

5、依法收养过子女的,需要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收养登记证明;

6、一孩病残的,需要出具一孩病残的医学诊断证明;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出具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还需要双方父母单位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8、丧偶的,需要出具原配偶的死亡销户证明;

9、夫妻双方均为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的,需要出具调出地区(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10、对于职介或人才存档人员,若男方40周岁、女方35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存档处盖章外,还需要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     

3、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4、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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