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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北京市户口)
2007-08-30

事项名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北京市户口)

办理机构:各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各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计划生育受理窗口

西长安街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府右街99号    66031551

新街口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28号    66002916

月坛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一区5—7号1层111号  51813991

展览路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    88366584

德胜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教场口街9号院丙9号    82060603

金融街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    66219624

什刹海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德内大街272号    66533550

办理条件:①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办理时间: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8:30至17:00,周五8:30至16:30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女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男方外地的,在单位处盖其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生部门公章),最后由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发证,交由申请人保存。

必备材料:

1、《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男方外地的,须男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      3、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计生法字〔200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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