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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2007-08-30

事项名称:发放“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办理机构:各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各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计划生育受理窗口

西长安街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府右街99号    66031551

新街口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28号    66002916

月坛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一区5—7号1层111号  51813991

展览路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    88366584

德胜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教场口街9号院丙9号    82060603

金融街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    66219624

什刹海街道政务大厅:西城区德内大街272号    66533550

领取条件:

1、          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

2、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奖励金额:夫妻双方每人不少于500元。

发放渠道:

1、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    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的,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后,由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给。

3、          档案关系在街道社保所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提出申请,然后到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女方外地的,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提交相关材料,经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出具一次性奖励证明,由相关单位给予奖励。

必备材料:

1、          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          《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带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女(男)方外地的,还需女(男)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区(县)计生部门、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三级公章;

6、          存档单位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和存档卡。

办理时限:自接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3、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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