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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7-08-30

事项名称: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理机构:西城区人口计生委(各街道计生办代为接待当事人,进行前期调查)

办理地址、电话:各街道计生办

西长安街街道计生办:西城区府右街99号    66031691

新街口街道计生办: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28号    66002874

月坛街道计生办:西城区三里河东路一区5—7号1层111号  51813786

展览路街道计生办: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3号    68369188

德胜街道计生办:西城区教场口街9号院丙9号    82066646

金融街街道计生办: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    66219637

什刹海街道计生办:西城区德内大街272号    6653359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8:30至17:00,周五8:30至16:30

办理时限:3个月。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          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结婚证》(曾离婚的提供历次离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职介、人才、社保存档的,提供存档证明,证明上应说明存档号、存档人政治面貌、婚育情况。

二、     与当事人谈话。

三、     进行当事人家庭情况调查,制作调查报告。

四、     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     为当事人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收费标准:

以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按照基数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数的6-20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基数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并且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上述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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