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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哪些限制与处罚?
2002-11-29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但女方未达到28周岁以上,或生育间隔年限不足四年,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各500元。
  对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万元至10万元。
  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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